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新改版?一次看懂最新調整內容

 

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上路10年再改版❗️❗️
這次調整了哪些內容❓快來看 CanaanProject 整理的重點內容 🔥

2024年7月1日 是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上路10週年。今年7月初就有消息釋出評點制會陸續改版,而在 2024/8/6,僑委會也公告了最新修法的內容。這一篇文章我們將帶大家詳細來了解改版的內容及相關法規,也透過勞動部釋出的公文,讓你快速秒懂法規修訂的範圍及原因。趕快來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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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留臺工作法規新規定

 

 

評點制取消配額人數上限

原本評點制的全名就叫做「評點配額制」,顧名思義就是有限制一定的名額。而 2024年的配額是 7,000名,但在勞動部釋出的公告可以看到,為了讓更多的僑外生可以留臺工作,補足台灣的勞動力變動趨勢及人才短缺,因此決議取消評點制的人數數額。

「依一百十二年八月 二十八日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又及移民政策第十一 次首長會議決議 ,為擴大留用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長期走向個人工作許可制,及依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旅宿缺工議題協調會議決議 ,取消僑外生評點制公告之人數數額 。 考量配額取消上限可對我國就整體經濟發展及勞動力變動趨勢、產業專 業人才需求情形 、產業專業人才短缺情形 、留用僑外生皆有正向的助益 與影響 。」

 

新增在臺就讀期間實習經驗可+10點

原本在評點制第三點「工作經驗」項目,只有工作一年以上經驗的人可以獲得10點,工讀、實習皆無法納入計分,但這次的修法將實習經驗納入計分,讓工作經驗一年以上未達二年或在臺就讀期間實習經驗一年以上者,可以獲得10點;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一樣維持20點。

(勞動部的修正說明)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第十二次首長會議」決議,為鼓勵企業提供實習機會,另希冀僑外生透過實習提升其工作相關經驗與技能,爰增列採認「在臺就讀期間之實習經驗一年及以上」,權重配點十點。前揭實習經驗之採認,以在臺就學期間取得之實習經驗為限。另工作經驗之部分未變更。

 

調高領取政府獎學金者+20點

上一波才調整新增的第八項目「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讓成績優異的僑外生可以增加得分,這一次的修正更把其中一項「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成績達前百分之三十者」從原本的10點調高到20點。

(勞動部的修正說明)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第十二次首長會議」決議,為強化教育部新型專班之招生及提升企業挹注資源育才及留才誘因,擴大留用僑外生,且考量就讀新型專班之僑外生皆可領獎學金,爰將「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成績達前百分之三十者」點數由十點調增為二十點。前開新型專班係指教育部針對僑外生新規劃設立之專班,包括學士雙聯、二年制學士、二年制學士後及碩博士班等學制,以企業端需求為導向,配合我國人口政策需求與產業布局,並對應國內產業技術升級,以STEM(科學、技術、工程、數學)、金融及半導體相關領域為優先招生對象。

 

評點制總分調升至200點,合格分數維持在70點不變

因為前一項目的調整,評點制的總分數從原本的 190點 調升至 200點,小小幅度的往上加,但是合格分數一樣維持在70點,只要滿70點就可以留臺就業。

 

來看一下目前修正前後的對比吧!

 

除了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還有哪些調整?

接下來會有一連串關於法規條文的內容,因為這次除了評點表上的修正,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上,也有好幾條條文有修正,我也把內容放上來,有興趣想要更多了解的朋友,可以仔細來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為外國專業人員入國工作資格及審核之依據。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配合實務需求,依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經濟部建議,開放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得受僱從事社會工作專業工作、擴大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及製造工作內容。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第十二次首長會議決議,為鼓勵企業配合政策挹注資源育才與留才及強化教育部專班招生誘因,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部分項目,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明定外國人及雇主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

二、增訂有價證券、期貨事業及金融事業工作為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增訂調度、督導等工作為製造業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經會商專案認定者,可以不受社員人數或設立基金金額規定

最後一點也蠻有意思,過去大家除了在一般的「公司」工作外,也會有不少選擇到非營利組織像是公益團體、基金會工作,但對於要聘雇僑外生的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還是有一定的門檻限制。這次修法特別放寬,在原本不變的條件下,特別開了一條「會商」的通道,也就是只要經過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如果沒有達到指定門檻,還是有機會聘請僑外生

(勞動部的修正說明)

因應產業環境變動,為利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進用人才彈性 ,協助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新增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後,得不受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或財團法人設立基金及業務支出費用金額規定。

第三十七條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 (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財團法人:設立未滿 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
三、政府機關 (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構 ) 。
四、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
五、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

前項雇主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 ,或因情況特殊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得不受前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條件之限制 。

 

在上面現有條文上,多了後面這一句,讓想要聘雇僑外生的社團法人單位更輕鬆了一些。

 

看完這次法規的修正及調整您有什麼想法?

2024年7月1日 是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上路10週年。10年前對於在臺的僑外生而言這是一個壯舉,這10年一路走來雖然改變的幅度不算大,但每一次的修改、放寬,對我們來說都是興奮且期待的。當然,還有一些更核心的問題值得去改變,還有一些僑外生在臺工作的痛點還沒有被解決。整理了這次修訂的內容,帶你快速了解最新法規有哪些調整!歡迎大家留言討論,也請分享出去!對於這一次的改版還有哪些想要知道的嗎?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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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求職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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